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陳秀雄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張麗琴 律師被告 陳鄭素
鄭家永 之法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鄭家永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原非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與被告鄭家永所有繼承人人數相同數量之起訴狀繕本並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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