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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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和解筆錄
原告 侯桂美 (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 卓雪 :住新北市○○區○○○街○○號5
被告 林惠茹
陳芸瑜 曹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就本院102年易字第3191、3232號傷害及恐嚇取財等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下午5時27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金芳檢察官陳豐年書記官屠衛民通譯楊佳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侯桂美訴訟代理人 林志輝 律師
被告林惠茹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律師
被告陳芸瑜被告曹曉萍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內部分擔為:被告林惠茹壹萬元、被告陳芸瑜貳萬伍仟元、被告曹曉萍壹萬伍仟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之前匯款貳萬元(內部分擔為:被告林惠茹壹萬元、被告陳芸瑜壹萬元)至原告侯桂美名下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
0號內;另於民國103年6月20日之前匯款剩餘之参萬元(內部分擔為:被告陳芸瑜壹萬伍仟元、被告曹曉萍壹萬伍仟元)至原告上揭同帳戶內;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三人同意接受強制執行。
二、原告同意於全數收受上開伍萬元和解金額後参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2年易字第3191、3232號傷害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對被告三人之刑事傷害告訴。
三、被告陳芸瑜願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前另行匯款貳仟貳佰元至原告上揭同帳戶內,另三星同款手機壹台則於民國103年
6月間法院續行準備程序時當庭交付予原告。
四、如被告陳芸瑜全數履行和解條件三之事項,則原告願意就本院102年易字第3191、3232號傷害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宥恕被告三人。
五、原告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侯桂美被告林惠茹被告陳芸瑜被告曹曉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屠衛民法官吳金芳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