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林美香 原告 陳冠潔 原告 陳冠甫 原告 陳冠瑾 原告與被告 謝文慶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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