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所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所天實業有│土城銀行三│102年6月30日│50,000元│BH0000000││││限公司李│重分行│││││││ 松成 ││││││├───┼─────┼─────┼──────┼─────┼─────┼──┤│002│所天實業有│土城銀行三│102年7月30日│50,000元│BH0000000││││限公司李│重分行│││││││松成││││││├───┼─────┼─────┼──────┼─────┼─────┼──┤│003│所天實業有│土城銀行三│102年8月30日│50,000元│BH0000000││││限公司李│重分行│││││││松成││││││├───┼─────┼─────┼──────┼─────┼─────┼──┤│004│所天實業有│土城銀行三│102年9月30日│50,000元│BH0000000││││限公司李│重分行│││││││松成││││││├───┼─────┼─────┼──────┼─────┼─────┼──┤│005│所天實業有│土城銀行三│102年10月30│50,000元│BH0000000││││限公司李│重分行│日││││││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