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宥心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朝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朝雄
一、債務人楊朝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朝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