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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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告 林劼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