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342號聲請人 蕭金昆 相對人 蕭金財
蕭金春 蕭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欲請求之金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聲請費後繳納之,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本件欲請求之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本件欲請求之金額,並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該項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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