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鄭仰均 上列聲請人與 方銘韓方嘉琳蔡榮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帳務明細,俾利本院審查聲請人得請求
新台幣353,331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之利息。
二、請更正本件請求之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53,331元正及自民國108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以年息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本金以年息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3.1572之兩成計收之違約金,其逾六個月以內者,按3.1572之兩成計收之違約金。」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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