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請人 游舒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一、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恢復僱傭關係、年終獎金暨終止契約等)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06年3月12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6年2月16日調解成立。即兩造同意就爭議事項(含恢復僱傭關係、年終獎金暨終止契約等)以新台幣(下同)175,000元達成和解;相對人應於106年3月12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並於106年2月16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於10
6年3月10日匯款166,250元,尚有餘額8,750元迄今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影本、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足額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該等調解內容業已到期,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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