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準強盜等罪,經台灣屏東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5年1月,其中準強盜罪部分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9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