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碧華 律師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陳奕全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8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19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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