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佩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史佩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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