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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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鄒秉勳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7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69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