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89號上訴人 呂瑞淦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呂春花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250元(計算式:93萬5,250元-2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740元,上訴人僅繳納4,47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2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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