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王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0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