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68號聲請人協豐五金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芳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安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855元│100年12月31日│DA0000000│││司 謝奕嘉 │松興分行││││├──┼─────────┼────────┼─────────┼───────┼─────┤│002│惠盛水電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26,680元│101年1月31日│AD0000000│││限公司 賴清興 │萬華分行││││├──┼─────────┼────────┼─────────┼───────┼─────┤│003│普麗帝國際有限公司│西門分行│10,153元│100年12月31日│UW0000000│││ 謝秀芳謝植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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