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高桂花高永源 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榮澤 即高永源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景清 即高永源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志成 即高永源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志忠 即高永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暨預借現金手續費貳佰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