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2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建生選任辯護人侯志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2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站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臺中市公車後,意圖性騷擾,於同日21時46分許,先挪位至代號AB000-H112431號女子(9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之身體後方,並貼近甲○,基趁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隱私部位之接續犯意,在同日21時46分至22時許之期間內,趁甲○不及抗拒之際,以其生殖器碰觸甲○之左側臀部至大腿間之私密部位多次,甲○因誤以為被告並非故意為之,故未轉頭制止或求救,迄於同日22時許,甲○在臺中市○○區○○路00號「秋紅谷」站下車後,發現其穿著之藍黑色長褲沾有白色之不明液體,報警處理並採集長褲上之不明液體送驗後,確認該不明白色液體係被告之精液,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68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