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蕭巧芸 訴訟代理人王 昱忻 律師被告 蔡銘浩
居彰化縣○○鎮○○○○○道0段000號E000號房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72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1753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