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張銘榮 被告 姚永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