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美市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靖渝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楊茗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