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禎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禎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禎良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8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