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交簡字第32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部分悉將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00年0月0日生」,茲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