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債權人 陳學良 即 洪慧雪 之繼承人債權人 陳媺涵 即洪慧雪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袁敬樺 債務人 洪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黃金五台兩,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日公告之黃金賣出牌價,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