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天任
林力緯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之記載,均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之記載,均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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