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38號聲請人 陳蔡喜月 代理人 陳品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