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良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霓代 理人 陳蓮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9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鄧新華 110年10月24日未記載8,080,000元TH0000000002 林宏明 110年10月24日未記載8,08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