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94號原告 譚詠林 被告 盧漢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查被告戶籍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雖本院曾以補費裁定送達被告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地址,並經其受僱人收受,惟上揭地址皆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又觀諸卷存資料,並無可認兩造就本件返還借款之爭執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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