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楊翊
被   告  林秀美
       林徐蘭妹
       林秀珍
       林豐標
       林豐銓
       林豐慶
       林秀逢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