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小字第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 馬小字 第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陳坤火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馬小字第7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下午
2時58分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貳萬貳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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