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木易國際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妮 代理人 黃鳳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103年7月10日600,000元T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