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張智賢 被告 邱佳珅
邱子綾 邱青山 張梤洲 張美珠 邱麒坤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子庭 (原名 邱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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