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債務人 丁宗正 代理人 李勇 三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據債務人提出之資料,每月房貸9,212元,加上水電瓦斯費平均每月682元,共9,894元,由債務人與哥哥平攤,一人不到5,000元,何以每月居住費用高達8,000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106年5月薪資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3.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