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7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三行關於「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清償
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