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複訴訟代理 宣愛國

被   告  魏汶德
兼法定代理  魏協
人           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
被   告  魏協家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沈培錚
    書記官:胡旭玫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及應自
民國(下同)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1計
算之利息,暨自99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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