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910號聲請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繼承人 周義河
周柏宇 周柏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柯秀菊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柯秀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死亡,相對人周義河為關係人柯秀菊之配偶,相對人周柏宇、周柏至為關係人柯秀菊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彼等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關係人柯秀菊之債權人,爰依法聲請法院命相對人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帳務資料等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係人柯秀菊於九十九年四月九日死亡,相對人周義河及其子周柏宇、周柏至為關係人柯秀菊之繼承人,彼等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聲請人係關係人柯秀菊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關係人柯秀菊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