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6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7月10日│92年7月1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956號│92年度毒偵字第95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11號│93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日│93.2.17│93.2.17│││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3年度訴字第11號│93年度訴字第11號││├───┼──────────────┼──────────────┤││確定日│93.3.1│93.3.1│││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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