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7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洪進明
被 告 林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八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任婉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7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洪進明
被 告 林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八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