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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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71號異議人甲○○上開異議人因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9年1月21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99年2月23日,顯逾法定期間。是以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