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丙○○
CA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就相對人聲請之96年度執字第10461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固屬實在。惟查,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10461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96年10月8日視為撤回而終結,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明,故認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