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四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六六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