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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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長廣工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昆茂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金億唐 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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