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項規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前段規定,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無效等事件,亦應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該寄存送達於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發生效力後,聲請人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鄭雅萍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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