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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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正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附債權讓與聲明書金額新台幣300,476元(截至民國95年6月16日止),另帳戶授信明細資料餘額288,
960元(繳息迄:94/09/17),應釋明請求金額300,476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7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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