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原交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交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庚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庚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火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速偵字第17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速偵字第1737號││被告張庚寅男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中市○○區○○街○○巷○○號││居彰化縣○○鄉○○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張庚寅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17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彰化縣花壇鄉某工地內,飲用米酒後,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花壇鄉││之住處。嗣於同日20時52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街與││溪埔路口,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攔查,並於同日21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9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庚寅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檢察官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書記官江慧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