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東峻 (原名: 胡文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胡東峻(原名:胡文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體釋明違約金各段計算之利率為何?(蓋聲請狀上所稱「上開利率」有18.25及15兩種。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