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儀選任辯護人賴昭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17號、第4428號、第4925號、第5279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17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對於被告本案犯行是否有刑法第19條之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