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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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被告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樓之法定代理人乙○○
1樓之被告全國專業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1樓之法定代理人乙○○
1樓之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及股東名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