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乙○○
巷28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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