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712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代理人委任狀②請補退票理由單或說明發票人是否為公司名義開立而所附抵押權證明文件,擔保之債權依據亦請一併提出(本票、借據等文件)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③請說明請求利息年息30%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10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